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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大学法学院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调剂细则
2020-05-20 17:48  

根据《新疆大学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复试录取办法》的要求,进一步做好我院2020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促进我院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现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              接收调剂专业

学院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拟接收调剂人数

法学院

030100

法学

16

法学院

035102

法律(法学)

53

二、              接收调剂具体条件

(一)调剂基本条件

1.符合招生简章中规定的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

2.初试成绩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在B区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3.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

4.考生初试科目应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统考科目原则上应相同。

5.第一志愿报考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的考生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的考生也不得调入该专业。

6.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到该计划以外录取;未报考的不得调剂入该计划录取。

7.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的考生,申请调剂到普通计划录取,其初试成绩须达到调入地区相关专业所在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

8.参加单独考试(含强军计划、援藏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

9.为确保调剂工作的公平、公正、合理,依照相关要求,学院将在调剂系统内依照初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筛选比例范围内的符合条件考生进入调剂复试。若同一分数出现高于比例要求人数情况,将依次以初试英语成绩、初试业务课1、初始业务课2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筛选。

(二)调剂范畴

按相关规定,更改报考单位、报考学院(系、所)、报考专业、报考学习方式任意一项均属调剂范畴,须通过教育部调剂系统申请调剂。

三、              调剂时间

5月20日教育部开通调剂系统后我院开始调剂工作。

四、              调剂具体要求

(一)接收所有调剂考生(包括接收本单位内部调剂考生)必须通过教育部指定的“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进行。

(二)每次开放调剂系统持续时间不得低于12个小时。考生调剂志愿锁定时间为36小时。

(三)对申请同一招生单位同一专业、初试科目完全相同的调剂考生,按考生初试成绩择优遴选进入复试考生名单。初试科目不同的考生,根据学科需要结合考生初试科目、初试成绩、专业背景等按不低于缺额计划的120%择优遴选进入复试考生名单。各专业调剂具体要求及具体遴选标准请咨询相关招生学院。

(四)调剂考生外国语考试科目需与我校招生简章中的科目一致:201英语一或202俄语。

五、              复试录取

调剂考生复试录取办法按《新疆大学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复试录取办法》执行。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等信息),学院公示后报研究生院。最终拟录取名单由研究生院统一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未经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录取。

六、              考生注意事项

(一)考生在填报调剂志愿时,应仔细核对是否符合我院接收调剂专业的要求,对不符合我院调剂条件或提供虚假材料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复试及录取资格。

(二)接到复试通知的考生务必在规定时限(12小时,自通知发送成功时系统自动计时)内通过考生“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回复确认信息,逾期未回复者视为自动放弃复试资格。

(三)已回复确认复试信息的考生,请按学院通知的复试时间按时参加复试,未能按时参加复试者视为自动放弃复试资格,我院不再保留其复试资格。

(四)我院通过“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发送待录取通知,未在规定时限内(72小时,自通知发送成功时系统自动计时)接受待录取通知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拟录取资格,我院不再为其保留资格。

七、              违规违纪处理

研究生招生考试是国家教育考试,对在复试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考生,一经查实,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严肃处理,取消录取资格,记入《考生考试诚信档案》。对未按相关政策要求开展复试录取工作的招生单位和工作人员,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等规定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将对有关责任人员追责问责,构成违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              纪检监督

咨询电话:0991-8592055(新疆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投诉电话:0991-8592545(新疆大学法学院纪检委书记)

                0991-8592051(新疆大学法学院常务副院长)

新疆大学法学院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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