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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大学法学院202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 复试录取实施细则
2025-03-27 15:48  

根据《新疆大学202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复试录取办法》的要求,进一步做好我院2025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促进我院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现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一、工作原则

1.坚持科学选拔。积极探索并遵循高层次专业人才选拔规律,进一步完善复试考核评价机制,分类选拔,综合评价,提升招生质量。

2.坚持公平公正。落实“阳光工程”,做到政策透明、程序公正、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3.坚持全面考查,突出重点。在对考生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的基础上,突出对专业素质、实践能力以及创新精神等方面的考核。

4.坚持客观评价。业务课考核成绩应量化,综合素质考核也应有较明确的等次结果。

5.坚持以人为本,增强服务意识,做好服务保障,提高管理水平,及时受理考生在复试过程中遇到的突发问题。

二、复试工作组织管理

1. 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学院研究生教育招生领导小组统筹全院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制定和审核相关方案。研究生教学办公室负责复试录取工作的组织和日常管理,学院纪检和研究生教育督导负责复试录取工作的巡查和监督,学院专门成立研究生复试技术保障组负责网络舆情管控和信息技术保障,学院宣传办公室协助做好复试录取工作的网络宣传。

2. 学院成立招生领导小组,负责全院复试录取工作实施细则的制定,复试录取工作的组织、管理及监督。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研究生工作领导为直接责任人。第一责任人亲自把关、亲自协调、亲自督查;直接责任人全程参与、全程组织、全程管理。下设复试工作综合协调小组、监督小组、信息技术保障小组及若干复试工作小组,分别负责学院复试录取工作的协调管理、监督检查、信息技术保障及相应学科专业(领域)的复试工作。凡有近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参加本年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教职工不得参与其亲属所在学科专业(领域)复试录取工作。

3. 学院按照学科专业(领域)成立复试小组,具体负责法学学科二级方向和法律专业硕士学生的复试工作。每组设组长1人,复试教师4人、复试秘书1人、助理3人。

4. 学院招生领导小组严格落实学校有关复试工作的政策及要求,确保复试工作公平公正、平稳有序,努力实现“平安复试”。

三、复试

(一)复试时间

第一阶段一志愿考生复试时间为3月28、29日。

第二阶段待一志愿考生结束复试后,调剂考生复试在4月28日前完成。

(二)复试方式

我院复试采取现场复试的方式。复试形式为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笔试时间、加试时间不低于60分钟;面试由学院复试小组负责,每位考生面试时间不低于20分钟,考生明确表示已作答完毕的可提前结束考核。面试全程录音录像。

(三)复试形式与内容

复试主要考查考生的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包括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外语水平、专业基础知识、专业综合能力、心理健康等。笔试科目为宪法学;同等学力考生、成人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复试前未获得本科毕业证书的自考和网络教育考生复试时,须加试两门报考专业本科段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为国际法、经济法;加试以笔试形式进行。

我院复试考试形式为结构化面试,分为专业基础知识(笔试)、综合面试考核(含外语听力、口语水平测试、专业综合能力)和加试三个部分。

(四)可进入复试的考生

初试成绩满足《新疆大学202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且通过资格审核的考生。

复试采取差额形式,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120%,合格生源比例不足的,按实际合格生源数组织复试。

(五)依照《招生管理规定》,招生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对相关考生再次复试。

、资格审核

复试前对考生报考资格、复试资格及加分政策材料进行审核。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新疆大学研究生招生系统”(网址:http://yjszs.xju.edu.cn/Open/Master/Signin.aspx)提交资格审核材料,不符合条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或提交资料不全者,资格审核不通过,不得参加复试。

(一)报考资格审核材料

1.二代居民身份证(有效期内)、准考证。

2.学历、学位证书。

考生提交与报考信息一致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应届本科毕业生提交学生证和在校历年学习成绩单。

3.同等学力报考者还须提交进修过与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的5门本科阶段主干课程成绩合格有效证明,或具有报考专业的可显示度的科研成果材料。

4.“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考生还须提交本人《入伍批准书》和《退出现役证》。

5.“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考生还须提交《2025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考生登记表》。

6.网上学历(学籍)校验未通过的考生,还须提交《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学历认证报告》及其它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7.申请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须在网上报名时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审核。未按规定申报或审核未通过的,不享受加分政策。申请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的考生,须在网上报名时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招生单位在复试前进行复审。未按规定申报或审核未通过的,不享受照顾政策。

(二)复试资格审核材料

1.《新疆大学2025年研究生复试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表》,考核结论为“不合格”者不得参加复试。

2.申请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的在职人员考生须提交户籍材料及本人与单位(户籍地和单位所在地均为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3.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提交符合加分政策的相关材料。

(三)其他资料

其他非资格审查必备材料,如科研成果、外语水平证书、获奖证书等材料,考生可自愿提交。

考生须如实向招生学院提供本人真实材料。新生入学时将再次审验考生报考录取资格,弄虚作假者取消录取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调剂

我院一志愿上线生源不足的专业接收调剂,具体专业以调剂系统中公布专业为准。

(一)调剂基本条件

1.符合招生简章中规定的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

2.初试成绩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B类考生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及我院设定的调剂条件。

3.调入专业须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一致。

4.初试科目须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初试全国统一命题科目须与调入专业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相同。

5.第一志愿报考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的考生不得调剂到其他学科专业,其他学科专业的考生也不得调入该专业。

6. 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的考生,申请调剂到普通计划录取,其初试成绩须达到调入地区相关专业所在学科门类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

7. 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到该计划以外录取;未报考的不得调剂入该计划录取。

8. 参加单独考试(含强军计划、援藏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

(二)调剂范畴

按相关规定,更改报考单位、报考学院(系、所)、报考专业、报考学习方式任意一项,或“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与普通计划相互调整,均属调剂范畴,须通过教育部调剂系统申请调剂。不接受同一学院同一专业已复试不合格(复试成绩低于60分)考生及拒绝我校待录取通知考生再次调剂申请。教育部开通调剂系统后我院开始调剂工作,不提前进行预调剂。考生凭网报时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网上调剂系统,查询招生计划余额信息和调剂办法。

(三)调剂时间

4月8日至4月下旬。

、录取

(一)成绩计算

1.复试成绩

复试成绩实行百分制,满分100分。加试成绩不计入复试成绩。

2.总成绩

总成绩为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乘以相应权重后计算所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总成绩=初试成绩折合成百分制后的值×初试成绩权重(60%)+复试成绩×复试成绩权重(40%)。其中,初试成绩为初试总分+X,X为加分政策考生加分分值,折合成百分制的算法为初试成绩/5(初试总分满500分)。

享受加分政策考生为《招生管理规定》中第三章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类考生,包括:“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国际中文教育志愿者”“退役大学生士兵”(“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的考生,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项目考生,符合加分条件的,可申请享受初试总成绩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加分项目不累计。

(二)拟录取名单确定

我院按照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复试成绩不及格者不予录取加试考生加试成绩(任何一门)不合格者不予录取;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国家招生录取规定的不予录取;不符合招生学院录取规则规定的考生不予录取。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不列入拟录取名单。

符合拟录取条件的普通计划考生,按专业、学习方式以考生总成绩从高到低排序,依据相应招生计划顺序录取。若考生总成绩相同,则依次按复试成绩、初试业务课总成绩从高到低排序,直至区分出名次。如仍无法区分名次,我院将再次对考生重新复试。调剂考生根据复试批次,分批次排名,分批次录取。

调剂考生复试结束后,复试结束后,如符合录取条件,考生将收到学院发送的“待录取通知”,考生须在12小时内接受待录取通知,未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待录取通知的,学院将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逐一与考生联系确认,不接电话或不回复短信的考生,我院不再为其保留拟录取资格。考生接受待录取后,原则上不再解锁。

七、体检

按《招生管理规定》要求,考生体检工作在考生拟录取后进行。我校2025年硕士研究生体检在入学前进行,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执行,体检不合格者不予注册学籍。

八、信息公开
 
 充分落实信息公开原则,在复试、录取阶段,依法依规公布或公示相关招生录取信息。学院提前公布复试录取实施细则、学科专业招生人数、已接收推免生人数及参加复试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各科成绩等信息);公示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等信息),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作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录取,不予学籍注册。参加专项计划、享受初试加分或照顾政策的考生相关情况,在公布考生名单时进行说明。  九、纪检监督

研究生招生考试是国家教育考试,对在复试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考生,一经查实,即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严肃处理,取消录取资格,记入《考生考试诚信档案》。对未按相关政策要求开展复试录取工作的招生单位和工作人员,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等规定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将对有关责任人员追责问责,构成违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考生对招生录取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学院提出异议、申诉,考生认为招生录取过程中有违反相关规定的可以向学院举报。

咨询电话:

0991-8592055(法学院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投诉电话:

0991-8592518(法学院纪委书记办公室)

0991-8592545(法学院院长办公室)

十、其它

本办法适用于新疆大学法学院202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所有考生。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新疆大学法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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