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实践主义司法哲学
2022年10月21日晚,由新疆大学法学院、新疆人权保障与发展进步研究中心、新时代依法治疆研究基地共同主办的2022年度“天山法名家”系列讲座于线上成功举办。此次讲座由新疆大学法学院张建江院长主持,武汉大学法学院二级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教育部特聘长江教授、武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杰出青年学者江国华教授应邀开展了题为“中国实践主义司法哲学”的专题讲座,新疆大学法学院李可教授、张彪副教授受邀与谈。
江国华教授指出实践主义的司法哲学是以“以实践为出发点,并最终回归于实践”的司法哲学,是一种“正在行动中”的司法哲学。对于司法实践来说,实践主义既是世界观,也是方法论;既是司法认知的原点,同时也是司法的终极关怀。讲座从司法是一种怎样的存在、司法如何认知、法官如何思考、我们为什么要服从司法四个内容具体展开。
江国华教授指出,司法是社会结构的组成要素、司法乃法造之物、司法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存在、是人有目的的实践过程;司法可以通过“过程”、个案和“公信”三个视角认知司法:“过程”的司法受程序性机制所拘束;“个案”是司法存在的具象。具象就是“个别”,从“个别”到“一般”,“一般”到“个别”,系马克思主义实践认识论的基本法则。一切有关司法的认知,都源于有关司法具象的归纳与抽象;“公信”的本质就是“信用”,就是老百姓的“口碑”。司法公信既是公众之于司法的认知产物,反映了社会公众对司法过程的主观评价、心理反映和价值判断,也是公众认知司法的通道。
接着,江国华教授又指出,作为司法的主导者的法官,要实现司法的公正,必须要具备三种思考方式,首先要像老百姓那样思考,这是实践主义司法方法论的逻辑起点。法官在生活、成长中所获得的直觉、常识、经验和阅历,以及基于他们所受到的教育而形成的做人良知,都是其审视案件的惯常视角和本能的方法;其次,法官要像政治家那样思考,司法的过程是国家意志通过个案裁决得以呈现的过程,司法的过程是一项以专业方式呈现的政治运行过程,好的法官应当是好的政治家,他要在司法过程中呈现政治理性之格局,富于智慧和远见地将国家关怀、社会秩序等政治关切通过个案的方式予以呈现;最后,司法的过程是法律适用的过程。这就意味着法官要像法律家那样思考,要在个案裁判中衡量包括法的目的或价值、法规范或法秩序、法效力或法实效等在内的多重因素。
最后,江国华教授分析了人们应当服从司法的原因,其一,基于功利之考量是解决问题。其二,基于公正之考量是公平公正地解决问题。其三,基于尊严之考量是有尊严地解决问题。并进一步总结,司法哲学是关于司法世界观、认识论、方法论和价值观的学问。
在讲座与谈阶段,与谈人李可教授首先对江国华教授的本次讲座予以肯定。同时提出了自身的三点看法,一是从宏观上看,实践主义司法哲学方法论是秉持着马克思主义实践观的哲学立场,建构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实践主义司法哲学,起点高立场坚定,体现了司法的人民性;二是从中观上看,本次讲座主要侧重于公法性的司法主体,从公法视野揭示司法主体的属性和特征;三是从微观角度看,提出了在实践主义司法哲学理论探讨上是否存在对法官要求过高,枷锁过重的深刻问题。江国华教授积极作出回应并进行了充分的交流探讨。
与谈人张彪副教授汇报了自己的学习心得。他谈到,江老师本次讲座的内容是对司法规律的深刻揭示。本次讲座对我们司法规律进行了一个很好的演绎、提炼、概括。经由江老师构建的司法法律体系有助于我们全面、准确地认识把握司法现象的生成和发展,对司法的本质有了更深刻的理解。
最后,张建江院长对江国华教授的本次讲座表示感谢,指出本次讲座帮助大家跳出个案的裁判视角看司法,指导大家结合常识与理性认识司法,对于提升师生们的法律思维作用巨大,法官除了应当保持通常的自然理性外,正如江老师所说的也需要像法律人、政治家一样思考,只有这样才能在裁判中通过个案给出一个对国家、社会乃至个人的最优解,才能与人民司法的本质要求更加契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