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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区法院庭审进校园 我院打造沉浸式法治实践课堂
2026-05-06 15:52   审核人:

    为推动法治人才协同培养,深化法学实践教学,2026年4月29日新市区人民法院公开庭审进学院,在法学院模拟法庭210依法公开审理一起房产中介合同纠纷案件,该案由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四级高级法官李健担任审判长。

  开庭前,法学院院长蔡科云教授进行了主持介绍:本次审理的房产中介合同纠纷案,是生动的“活教材”,要让同学们真切感受到司法的庄严与温度,希望法学师生带着思考带着问题来旁听:如果你是本案的法官,你会怎么梳理双方的争议?如果你是原告或者被告的代理人,你会从哪些角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在真实庭审场景中感悟司法程序、研习法律适用。

   庭审开始后,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规范进行。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后,宣告全体起立,审判长入庭就座;随着法槌清脆敲响,审判长正式宣布开庭。法庭首先听取双方当事人案情陈述,精准归纳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一是案涉合同任意解除权的行使是否合法合规;二是案涉委托书是否属于格式条款;三是案涉违约金约定是否过高。

   围绕上述三大争议焦点,法庭有序组织双方开展举证、质证与法庭辩论,庭审逻辑严密、法理交锋充分。原告方提出,己方已依约完成大量服务工作,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而被告虚构自住用途,短时间内处置标的,构成对任意解除权的滥用;同时对被告行使解除权的程序合规性提出异议。被告方则对案涉委托书的合法性提出抗辩,主张该文书系格式条款,不合理限制己方权利、回避自身责任,并当庭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作为新证据,用以证明其系依法行使合同约定的任意解除权。

  针对权利性质与合同主体争议,双方展开激烈辩驳。被告方主张,任意解除权属于形成权,解除通知到达相对人时即发生法律效力,无需双方合意;原告方则坚持案涉合同相对方为公司,并非个人。被告方随即提出,案涉相关行为已构成表见代理,应依法认定相应法律效果。双方诉讼代理人围绕事实、证据与法律适用相互发问,法庭结合案件细节开展法庭询问,全面查清案件事实、明晰法律关系。

  庭审结束后,李院长与在场旁听同学进行深入交流。同学们结合庭审证据与事实各抒己见,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构成传统意义上的“跳单”行为。李院长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作出专业解读,明确广义的“跳单”行为,亦包含对附期限委托合同不当行使任意解除权的情形;同时指出,中介合同与委托合同在民法典中分章独立规定,二者法律属性不同,中介合同纠纷遇特殊情形无直接规范时,可参照合同编相关规定处理,为同学们留下广阔的法学思辨空间。 

   

   此次庭审进校园,以真实案件为载体、以司法程序为遵循,将抽象法律条文转化为具象实务场景,让同学们沉浸式掌握合同解除、格式条款、表见代理、中介合同等核心法律知识点。下一步,学院将持续深化与司法机关的协同育人合作,常态化开展庭审观摩、实务讲座等实践活动,不断丰富法学实践教学形式,着力培养理论扎实、实务过硬的高素质法治人才,推动法治教育与司法实务同频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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