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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大学法学院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复试录取实施细则
2023-03-28 20:38   审核人:

根据《新疆大学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复试录取办法》的要求,进一步做好我院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促进我院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现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一、复试工作组织领导

1.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学院研究生教育招生领导小组统筹全院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和疫情防控工作,制定和审核有关方案。研究生教学办公室负责复试录取工作的组织和日常管理,学院纪检和研究生教育督导负责复试录取工作的巡查和监督,学院专门成立研究生复试技术保障组负责网络舆情管控和信息技术保障,学院宣传办公室协助做好复试录取工作的网络宣传。

2.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院复试录取工作实施细则的制定,复试录取工作的组织、管理及监督。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研究生工作领导为直接责任人。第一责任人亲自把关、亲自协调、亲自督查;直接责任人全程参与、全程组织、全程管理。下设复试录取工作综合协调小组、监督小组、信息技术保障小组及若干复试工作小组,分别负责学院复试录取工作的协调管理和监督和检查、信息技术保障及相应学科专业(领域)的复试工作。凡有近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参加本年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老师不得参与其亲属所在学科专业(领域)复试录取工作。

3.学院按照学科专业(领域)成立复试小组,具体负责法学学科二级方向和法律专业硕士学生的复试工作。每组设组长1人,复试教师4人、助理4人(含复试秘书1人)。

二、复试

(一)复试时间

第一阶段一志愿考生复试时间为4月1、2日。

第二阶段待一志愿考生结束复试后,开展调剂生复试录取相关工作。

(二)复试方式

2023年我院复试采取网络远程复试的方式。为实现复试安全、平稳、有序,营造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考生端采用“电脑+手机”的双系统、双机位方式同时进行。其中台式机或笔记本电脑为第一机位,采用学信网招生远程面试系统;手机为第二机位,采用腾讯会议视频会议功能。

(三)复试内容与形式

复试主要考查考生的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包括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专业素质与能力、外语水平、心理健康等。同等学力考生、成人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复试前未获得本科毕业证书的自考和网络教育考生复试时,须加试两门报考专业本科段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为国际法、经济法。

本次复试考试形式为结构化面试,分为综合面试、专业基础知识考核和加试三个部分。每名考生面试时间(不含加试科目)不少于20分钟,加试科目每门不少于10分钟。

(四)可进入复试的考生

初试成绩满足《新疆大学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且资格审核通过的考生。

复试采取差额形式,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120%。复试全程录音录像。

(五)依照《招生管理规定》,招生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对相关考生再次复试。

三、资格审核

复试前对考生报考资格、复试资格进行审核。考生线上提交资格审核材料,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或提交资料不全者,资格审核不通过者,不得参加复试。

(一)报考资格审核材料

1.二代居民身份证(有效期内)、准考证;

2.学历、学位证书;

考生提交与报考信息一致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应届本科毕业生提交学生证和在校历年学习成绩单。

3.同等学力报考者还须提交进修过的5门本科阶段主干课程成绩合格有效证明,或具有可显示度的科研成果证明材料;

4.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考生还须提交本人《入伍批准书》和《退出现役证》;

5.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考生还须提交《2023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考生登记表》。

6.网上学历(学籍)校验未通过的考生,还须提交《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学历认证报告》及其它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复试资格审核材料

1.《新疆大学2023年研究生复试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表》,考核结论为“不合格”者不得参加复试。

2.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在职人员考生提交户籍证明、单位为考生本人缴纳的近三个月社保证明。

3.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提交符合加分政策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其他资料

其它非资格审查必备材料,如科研成果、外语水平证书、获奖证书等材料,考生可自愿提交。

考生须如实向各招生学院提供本人真实材料。新生入学时将再次审验报考录取资格,弄虚作假者取消录取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四、调剂

我院一志愿上线生源不足的专业接收调剂,具体专业以调剂系统中公布专业为准,拟调剂专业可登陆研究生院网站查询。

(一)调剂基本条件

1.符合招生简章中规定的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

2.初试成绩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B类考生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及我院设定的调剂条件。

3.调入专业须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一致。

4.初试科目须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初试全国统一命题科目须与调入专业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相同。

(二)调剂程序

教育部开通调剂系统后我院开始调剂工作,不提前进行预调剂。

考生凭网报时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网上调剂系统,查询招生计划余额信息和调剂办法。

考生选择符合我院调剂报考条件的专业,填报调剂志愿。志愿提交后,学院在36小时内决定是否通知考生参加复试。接到复试通知的考生须在6小时内通过调剂系统及时确认复试通知并按学院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复试结束后,如果符合录取条件,考生将收到学院发送的“待录取通知”,考生须在6小时内接受待录取通知,未按时接收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拟录取资格,我院不再为其保留资格。

五、录取

(一)成绩计算

1.复试成绩

复试成绩实行百分制,满分100分。加试成绩不计入复试成绩,加试成绩(任何一门)不及格者(成绩<60分)不予录取。综合素质考核中含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考核结果为合格或不合格,考核不合格学生不予录取。

2.总成绩

总成绩为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占比权重后综合所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总成绩=(初试总分成绩+X)折合成百分制后的值×初试成绩权重(60%)+复试成绩×复试成绩权重(40%)。其中,X为享受照顾政策考生加分分值。

享受照顾政策考生分两类:一是符合《招生管理规定》中第五十九条规定的各类考生,按规定给予初试成绩加分,X为规定加分分值。二是符合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的考生,X按以下公式计算:

X=M1-M2或D1-D2,X四舍五入,取整数计算。其中,M1为报考该专业所有上线考生总分平均分;M2为报考该专业所有少数民族考生上线考生平均分;D1为报考本专业国家分数线总分要求;D2为享受少数民族政策的考生总分要求。若M1-M2>D1-D2,则X= D1-D2;若M1-M2< D1-D2,则X= M1-M2;若M2>= M1,则X=0。此项仅适用于一志愿普通计划考生,调剂考生及专项计划考生不在此范围内。

(二)拟录取名单确定

我院按照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复试成绩不及格者不予录取;同等学力考生加试(任何一门)不合格者不予录取;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历届考生未提供或提供材料不全者不予录取;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国家招生录取规定的不予录取;不符合招生学院录取规则规定的考生不予录取。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不列入拟录取名单。

符合拟录取条件的普通计划考生,按专业、学习方式以考生总成绩从高到低排序,依据相应招生计划顺序录取。若总成绩相同,则依次按复试成绩、初试业务课总成绩及从高到低排序,直至区分出名次。如仍无法区分名次,我院将再次对考生重新复试。调剂考生根据复试批次,分批次排名,分批次录取。

对拟录取调剂考生,我院通过研招网调剂系统发送待录取通知,未在规定时间内(6小时,自通知发送成功时系统自动计时)接受待录取通知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拟录取资格,我院不再为其保留资格。

六、体检

按《招生管理规定》要求,考生体检工作在考生拟录取后进行。我校2023年硕士研究生体检在新生报到进行,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执行,体检不合格者不予注册学籍。

七、信息公开

充分落实信息公开原则,在复试、录取阶段,依法依规公布或公示相关招生录取信息。学院提前公布复试录取实施细则、学科专业招生人数、已接收推免生人数及参加复试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各科成绩等信息);公示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等信息),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作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录取,不予学籍注册。参加专项计划、享受初试加分或照顾政策的考生相关情况,在公布考生名单时进行说明。

八、纪检监督

研究生招生考试是国家教育考试,对在复试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考生,一经查实,即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严肃处理,取消录取资格,记入《考生考试诚信档案》。对未按相关政策要求开展复试录取工作的招生单位和工作人员,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等规定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将对有关责任人员追责问责,构成违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咨询电话

0991-8592055(法学院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投诉电话:

0991-8592545(法学院纪检委书记办公室)

0991-8592386(法学院研究生教学副院长办公室)

九、其它

本办法适用于新疆大学法学院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所有考生。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新疆大学法学院负责解释。

新疆大学法学院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附件1 新疆大学法学院2023年研究生招生人数及各专业录取推免生人数.docx已下载
附件【附件2 新疆大学法学院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一志愿资格审核结果.pdf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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