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提高法学博士研究生选拔质量,选拔与培养目标相适应的法学拔尖创新人才,依据新大校字〔2021〕101号 关于印发《新疆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制实施办法(修订)》结合法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申请—考核”制采用综合考核、择优录取的方式,坚持公平、公正、科学、有效原则,尊重导师和专家组在招生过程中的把关作用。
第三条学院组成材料审查组和综合综合考核组负责“申请—考核”制招生,材料审查组由具有博士研究生指导
资格的教师组成,成员不少于3人。综合考核组主要由具有博士研究生指导资格的教师组成,成员不少于5人,组长由院领导担任。
第四条个人申请。申请人需按要求进行申请并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包括学校和招生学院规定的材料及证明个人水平能力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申请人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心理健康,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规定的体检标准;
3.已获硕士学位(境外学位须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人员;应届硕士毕业生(最迟须在入学前取得硕士学位);
4.硕士毕业学科与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的学科相同或相近(毕业学科与报考学科硕士培养方案的主要专业课程相近);
5.硕士学习期间课程成绩优良,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学术不端及其它违法违纪行为;
6.具有良好的外语水平,具备听说读写能力。如取得全国大学英语六级(CET-6)426分及以上,或TOEFL≥80分,或雅思≥6分,或在英语语言国家获得过硕士学位,或以第一作者在外文高水平期刊上发表专业性学术论文;其它外语语种需具有同等外语水平的证明。对培养潜力大、科研成果突出的历届毕业生经申请报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批准可适当放宽;
7.对科学研究具有浓厚兴趣,科研能力突出,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符合以下要求:
应届硕士毕业生:达到培养单位硕士研究生毕业要求,并取得了可证明申请人具有较强科研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如发表与报考学科专业相关的高水平学术论文(本人为第一作者或与导师合作署名为第二作者均可);或者具有与之相当的社科著作或论文奖、课题主持人等其他证明材料。
历届毕业生:近五年内科研创新成果达到《新疆大学研究生申请学位创新成果标准规定》。近五年主持国家级科研基金项目或获得省部级(含)以上科研奖励(一等奖排名前二位;二等奖排名第一位)的考生,科研创新成果可适当放宽;
8.有至少两名所报考学科专业领域内的教授(或同等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的书面推荐意见;
9.申请人报考学习形式限定为全日制全脱产。定向就业申请人必须在选拔时出具定向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全脱产攻读博士的公函。
第六条材料审查。材料审查组按实施细则对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并出具审查结果。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材料审查结果,提出进入综合考核的申请人名单,经学院党委会议审核,报研究生院复审后,在学院官网公布。学院材料审核小组依据考生提交的材料,根据“申请-考核”制赋分标准进行赋分。
第七条综合考核。综合考核组按照本学科人才选拔标准对申请人进行考核并按百分制给出成绩。综合考核采取面试方式进行。综合考核须设计面试环节,面试组成员不少于5人,每名申请人面试时间不少于30分钟,结束后当场打分。面试全程进行录音录像并做记录。
第八条综合考核内容包括申请人的政治思想素质考核和学术水平考核两个部分。
政治思想素质主要考核申请人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学习(工作)态度、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及心理素质等方面。
学术水平考核以充分考核申请者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能力、科研能力、培养潜质及对本学科专业前沿知识、最新研究动态掌握情况、是否具有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等为目标,并进行专业外语(如文献阅读、写作、口语和听力等)测试,同时可结合实践应用,辅助考核申请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九条择优录取。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依据公布的录取办法,结合材料审核成绩(占录取总成绩50% )、综合考核成绩(占录取总成绩50%),对申请人政治思想素质(此项不合格一票否决)、身体和心理健康等情况全面评估,确定推荐名单,经学院党委会议研究后,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形成拟录取名单,并进行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须包含申请人姓名、申请专业、毕业专业、材料审查结果、综合考核成绩等;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专门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未经公示的不得录取。
第十条材料审查、综合考核的原始材料须报研究生院存档,保证材料审查和综合考核的规范性和可追溯性。
第十一条涉及亲属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平公正情形的干部教师应回避材料审查和综合考核过程,导师应回避报考本人的申请人的综合考核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