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静波,男,1977年生,湖北十堰人,民商法学博士,新疆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科负责人、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一、学习和工作经历
1、2000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法学系,获法学学士学位;
2、2004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民商法学专业,获民商法学硕士学位;
3、2012年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获民商法学博士学位。
4、2004年7月至今在新疆大学法学院任教。
二、研究成果
主要研究领域为民商法、网络与信息法等。
公开发表学术论文:
1、《论民事法律行为的适法性》,载《新疆大学学报》2005年第6期。
2、《论我国保险法上的保险利益观》,载《新疆大学学报》2007年第1期。
3、《论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范围》,载《克拉玛依学刊》2011年第6期。
4、论合同监管的必要性与限度,载《新疆社会科学》2012年第1期。
5、以职务代理完善我国代理制度,载《新疆大学学报》2012年第2期。
6、民法典编纂中过错侵权条款应当明确规定违法性要件,载《新疆社会科学》2019年第2期。
7、我国民法典中要约形式拘束力的解释论,载《伊犁师范大学学报》2023年第1期。
8、个人数据交易中信息主体权益的合同保护机制,载《郑州大学学报》2025年第3期。
9、关于我国《公司法》修改中增加公司类型问题的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批示采用(2020)。
出版专著《侵权法一般条款研究》,光明日报出版社2021年6月。
主持课题:
自治区社科基金项目《新疆地下水资源管理法律问题研究》;
自治区文科基地项目《中国与哈萨克斯坦有限公司法比较研究》;
新疆大学博士科研启动基金项目《新疆水资源管理法律问题研究》;新疆大学青年项目《论保险利益原则的效力》;
乌鲁木齐市法学会重点项目《市域社会治理中发挥自治组织作用的法治路径研究》;
新疆大学哲学社会科学揭榜挂帅项目《新疆自贸区建设视角下哈萨克斯坦投资法研究》。
三、获得荣誉
2014年度新疆大学法学院“优秀教研室主任”;
2015年度新疆大学法学院“优秀教研室主任”;
2019年度新疆大学法学院“科研先进个人”;
2024年度新疆大学法学院“就业工作先进个人”;
2024年度新疆大学法学院“优秀学科方向负责人”。
四、社会兼职
兼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学会咨询专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资委法律专家咨询委员;
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务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
兼职律师(2009年——),仲裁员(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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